2012年8月,程某向被告人朱某所在的门业公司供应材料,被告人朱某未按时支付货款,后经程某多次催要货款未随向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驿城区法院判决,朱某应支付程某货款111160元及诉讼费2640元。判决生效后,程某多次找朱某催要,朱某均以各种理由躲避,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朱某在银行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有执行判决能力。
2014年4月,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6月1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朱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及时代为履行判决,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判被告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