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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合双方动手 故意伤害判刑赔钱

  发布时间:2014-07-03 15:24:16


    本案被告禹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靠摆摊卖水果为生。2013年11月某天晚上,被告禹某如往常一样照顾着自家的水果摊,本案被害人张某酒后来到被告摊前购买甘蔗,在结帐时双方却因应付多少钱而发生了纠纷,双方由争执到相互辱骂。对骂一番后被告便径直离开,到旁边吃起自己的晚餐。被害人见状上前,用手里的啤酒瓶砸向被告人的头部,并将正在吃饭的被告推倒,被告禹某站起来后和被害人厮打起来,厮打中,被告人拿起摊位上的甘蔗刀向被害人砍去,造成被害人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面部创口长4.5cm,头皮创口累计长度28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后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禹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2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禹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健康,致张某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禹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驿城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236.38元,依照双方的过错责任划分,被告人禹某承担上述损失的90%,即25412.74元,其余损失则由张某自行承担。根据被告人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驿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被告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禹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5412.7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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