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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还逃逸 被判拘役不亏你

  发布时间:2014-07-10 17:38:51


    2014年7月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本案被告张新系驻马店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民警,2014年4月某天零晨,被告人张新驾驶摩托车行至天中山道与练江大道交叉口附近时,将在机动车道内正准备乘坐出租车的行人李莉撞倒,致李莉轻伤。后双方一同前往医院,在李莉进行检查期间,张新逃走,李莉报警。当日上午10时,民警找到张新,并对张新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检测,张新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新犯危险驾驶罪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张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对交通事故的造成负主要责任,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依法从重处罚,见予被告张新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驿城区法院判被告人张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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