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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需返还 法院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14 10:25:29


    2014年7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刘丽诉称,自己在2014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在邮政储蓄银行为他人汇款时,误将5500元现金存入被告杨军的账户。原告发现后,多次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归还误存的现金,但被告拒不退还该款。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及利息。

    被告杨军辩称,2013年下半年自己跟着同村村民宋某在外打工三个月,按双方约定的工资,自己应得工资7500元,年底前,自己找宋某分四次共借了1950元,2014年2月下旬自己从外打工回来,第二天,帐上多出汇款5500元,应该是宋某给自己的剩余工钱,是自己的劳动报酬。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识。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5500元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该款系其劳务报酬,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驿城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被告杨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丽返还现金5500及利息。如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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