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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触犯法律被判刑法

  发布时间:2014-09-01 16:41:49


    2014年8月2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案。

    2012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其他三名同伙(三名同伙已另案处理)拉着两车劣质煤到驻马店市某砖厂,在该公司负责人不同意购买其劣质煤的情况下,强行将煤卸到砖厂院内的煤堆上,并采取威胁、辱骂等方式强行索要到煤款54080元。后被告四人为了达到长期垄断向该砖厂供煤的目的,多次采用威胁、堵路、不让他人供煤等方式与砖厂达成长期供煤协议。并通过收购他人燃煤,以每吨加价5元到10元不等的价格转手卖给砖厂,共计934.5吨, 总货款价值48833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张某接到社区民警电话通知,让其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被告张某与其他二被告在去公安机关的途中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当日,另一名被告主动投案自首。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张某伙同他人违背市场交易的自愿公平原则,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垄断货源,强行向他人推销生产经营所用燃煤,经庭审查证,交易数额共计54241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某系主犯,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见予被告有自首情节,且又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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