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2014年1月初的一天前去驻马店市置地公园游玩,并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公园东门口的停车处。在被告人张某准备骑车离开公园时,被害人陆某向其索要停车费,被告人张某称其停车时并未见有人管理,所以不愿交纳停车费,二人便发生了争吵及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陆某踢倒在地,造成陆某骨盆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骨盆右侧耻骨下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事发第二天接到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事实。并于当月月底,向被害人赔偿了四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予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加之事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鉴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判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