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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拒执行打伤原告 判处徒刑一年多

  发布时间:2014-09-09 10:35:54


    2011年底,被告宋某向被害人刘某之妻杨某借款20万元未归还,后杨某起诉到新蔡县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宋某归还杨某借款及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后杨某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初,新蔡县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刘某到驿城区某农业银行查封宋某帐户时,巧遇被告人之妻李某在该银行办理转帐业务,受到法院工作人员阻止后打电话通知了被告人,被告人宋某赶到银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在争执和厮打中,被告人宋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刘某腿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左下肢贯通伤,其贯通伤创口及创道长度达10CM以上,构成轻伤。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刘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3288.07元。

    2014年8月26日,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宋某未能正确处理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赔偿,经法庭审理确定其损失合计为64445.67元。依据被告人的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的危害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规,判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64445.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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