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白某原系情侣。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想外出发展,遂约女友白某在驻马店市某高校操场见面(其女友在该学校工作),想让女友白某陪自己一起外出打工。见面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了自己的想法,遭到白某的拒绝,二人随之发生争吵。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将白某拉倒在地,并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块朝被害人白某臀部和大腿上砸,后又朝白某腰部跺了一脚,被害人呼救声被途径此处的同学听见报警,张某借机逃离。后经鉴定,被害人白某腰椎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安徽省被抓获,现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014年9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张某自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白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白某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