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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讨债方法违法 判处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4-09-28 11:12:41


      2011年10月,被害人王某以高息向张某借款5万元,后一直无力偿还欠款。2012年2月初,张某(已另案处理)为了追讨债务,便指使本案的被告人孙某、黄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害人王某回家途中,将其强行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宾馆内,称其不还钱就不放人,并让被告孙某等人对被害人王某进行看管。第三天,被害人王某乘几人不注意时给朋友发短信,让其报警。被害人王某被拘禁第4日,被民警解救出来。2013年4月,被告人孙某主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非法拘禁王某的事实。同年7月中旬被告人孙某被执行逮捕。

    2014年9月2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讨债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孙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而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债务人王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孙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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