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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被打儿出气 故意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11 11:55:54


    2014年9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2年8月中旬,原告王某酒后来到驻马店市某电动车修理铺,要求被告宋某的父亲帮其修理电动车。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后进行了厮打。被告宋某见其父受伤,遂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向原告王某的头部砸去。因当时原告无明显外伤,在其报警后便随民警离开。第二天原告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救治,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脑疝形成,左眼失明。后又多次转院进行后继治疗。2013年4月中旬,受原告委托,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九级伤残。2013年8月底,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被告宋某进行了刑事审判,判被告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原告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73035.16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王王某与被告宋某之父发生纠纷后,被告宋某用砖头砸伤原告的事实清楚,有当事人陈述、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及原告住院治疗的相关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驿城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原告共计损失177458.7元。本案起因为原告酒后滋事,原告王某本身存有过错,应承担损失的30%,被告承担损失的70%,计124221.09元。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因伤残对其今后的生活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驿城区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精神抚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于该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4221.09元。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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