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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亡债还在 亡夫之债判妻偿

  发布时间:2014-10-14 17:01:31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9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孟某之夫王某多次找原告李某借钱,2004年10底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一张金额为68200元的欠条,内容为:“欠到李某款陆万捌仟贰佰元。说明原来所有借条已没有用应退回。 王XX 2004年10月XX日”。 王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07年10月底,王某离世。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孟某催要,未果,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8200元及利息。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经鉴定,原告举证的欠条系王洪良书写,故原告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应予以认定。被告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借款应系被告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去世后,被告作为王某的妻子,应承担偿还借款68200元的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欠条上未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68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政治处 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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