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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树苗引纷争 失了自由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4-10-16 16:58:17


    2014年10月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健康纠纷权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系邻居。二家曾因一棵树苗的归属权发生争执,2012年8月初,二家再次因为该树苗发生争吵、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郭某用刀砍伤将原告陈某的头部、左前臂砍伤。原告先后在几家医院进行治疗,被告被行政拘留。经鉴定,原告左前臂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

    2013年,被告郭某被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被告未在经济上对原告进行赔偿,现原告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9659.34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经法院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508.3元,被告郭某在厮打中将原告砍伤,被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即纠纷责任的80%共计70806.64元;原告因在起因上存有过错应承担剩下20%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及原告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种损失76806.64元。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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