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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2万元 入狱一年半罚金一千元

  发布时间:2014-11-05 10:36:11


    2014年10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诈骗案。

    本案的被告屈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6月被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止。

    2014年初,被告人屈某某认识了徐某某,知道其正因如何考取驾驶证而发愁时,便谎称可以帮徐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同年3月,被告人屈某某以交办证费用为由,先后两次让徐某某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现金共计1.2万元。后,徐某某发现上当,便报了警。屈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底被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的亲属代其向徐某某退还1.2万元,徐某某对屈某某表示谅解。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现金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诈骗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见予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川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所宣告的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其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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