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
本案被告王某和晁某(在逃)二人于2013年12月,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等人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乡公路两侧的99棵杨树,购买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人将树砍伐后,以7300元价格卖掉。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支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证明被告王某二人砍伐的99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25.5531立方米。
驿城区法院经查理查明,认为被告王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系主犯。但其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