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发生在牢狱之内的故意伤害案。
本案被告王某因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11底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至2020年6月初止。2011年初调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2014年6月初,河南省豫南监狱的罪犯张某在做工时,因未能完成生产任务,与自己的小组长即本案被告王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伙同同监的犯人付某(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在车间的卫生间内,对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肋骨骨折6处以上,损伤属轻伤一级。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段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积极参与,并指使二狱友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由于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在服刑期间曾被裁定减刑,现又重新犯罪而数罪并罚,原经裁定减去的刑期依法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之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五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