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进行诈骗案。
2012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杨某相识。后刘某到驻马店市给被害人当司机。同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其父亲刘某某开金矿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并承诺只用两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给她一块金砖,“借款”算她金矿股份,到时给她分红,被害人杨某某分次给被告人55万元;2013年初,被告人刘某以和朋友张某、王某甲开铁粉加工厂投资为由,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35万元,称铁粉加工厂赢利后,利润和被害人平分。前行两次借款均被被告人刘某用于花销和还账。2013年5月份,刘某离开驻马店,杨某多次向其催要借款,被告人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金矿”和“铁粉加工厂”未开的情况下,以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杨某某现金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