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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财飞车抢财物 送已入监房受刑

  发布时间:2014-11-28 09:55:27


    11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抢劫和二起抢夺案。

    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向同伙宋某(另案处理)提议骑车去抢几个钱花花,宋某表示同意。二人商定由宋某驾驶摩托车,李某负责抢夺。当日晚8时50分,被告人李某与宋某某在驻马店市区内发现被害人姚某,因被害人姚某紧抓着挎包不放手,被告人李某则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把被害人姚某拽倒后将其黄色女式包抢走,并致被害人受轻微伤。被抢包内有现金、美元7张、两瓶化妆品及白色酷派牌手机一部,经评估被抢财物价值共977.07元。得手后,二人继续在市区寻找目标,后二人又乘被害人于某、李某人不备时,将二被害人的女式挎包抢夺走,其中于某包内物品有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部及现金950元,经过评估被抢财物价值共3368元;李某包内有现金835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均归还给被害人。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在实施抢夺他人财物时采取强拉硬拽的手段,劫取财物价值977.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42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公诉机关的二项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系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以惩处。见予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其亲属分别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均可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昆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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