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假冒军人,以购买物品为名实施的诈骗案。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6年4月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辉(已判刑)冒充驻马店军分区领导,拨打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床上用品经营户王某电话,谎称军分区需采购床上用品骗取王某的信任,后又以让王某帮忙订购军用帐篷需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定金为由,骗取王某3000元。同年11月12日,刘某辉拨打贵州省贵阳市经营琴行的周某某电话,冒充部队领导让周某某与指定的厂家联系后再高价购买手风琴。后刘某辉又以厂家名义让周某某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9600元。被告人刘某明知刘某辉实施诈骗而帮其从银行取出汇款,后分得700元。同年11月19日,朱某某(已判刑)拨打四川省攀枝花市经营琴行的杨某电话,冒充部队领导购买乐器骗取杨某的信任,后朱某某两次向杨某提出代购价值9600元的三把手风琴,并让杨某通过其指定的厂家购买。刘某辉以厂家的名义让杨某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44万元。被告人刘某明知朱某某、刘某辉实施诈骗而帮其从银行取出汇款,后分得800元。2014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辉等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2.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参与的第一起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二、三起共同诈骗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王某某对其表示谅解,均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