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一对,心心相印,百年好合,这些温馨甜蜜的成语,描绘了对婚姻美好的向往,但是当鸾凤分飞、分钗断带之时,曾经的誓言都灰飞烟灭,夫妻合唱的离婚悲歌,即伤了自己又伤了家人。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90后夫妻的离婚案件。
2012年9月,秦某(男,)与孙某(女)经媒人陆某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秦某为筹备与孙某的婚事时,通过媒人陆某之妻李某向孙某给付万里挑一的见面礼,即11000元;秦某去孙某家认门时,又通过媒人陆某给付孙某认门礼10000元;后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时,秦某通过媒人陆某给付被告宋某彩礼款20000元;后秦某又通过媒人陆某向孙某给付2000元用于购买礼金,秦某为结婚,共计向女方家给付43000元。2013年9月,秦某与孙某举行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后,因为了解不深和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了生活琐事而争吵,无非是饭菜不合口、家务的负担、回家的早晚等等,随着矛盾的升级,2014年2月,孙某离开秦某家回到其娘家,之后再也不与秦某见面。无奈之下,秦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我院,要求孙某返还43000元的彩礼。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与孙某经媒人介绍订婚后,秦某按照农村习俗向孙某支付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秦某与孙某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且孙某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秦某请求孙某返还彩礼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因此孙某收取的彩礼款应当返还。关于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其中用于购买礼金2000元,系秦某与孙某交往中用于购买物品的款项,属于交往中礼节性的馈赠,且数额较小,可不予返还;关于另外的41000元,由于孙某和秦某已共同生活五个多月,因此法院酌定孙某返还20000元的彩礼款较为合适。综上,法院作出孙某返还秦某20000元彩礼款的判决。判决作出后,经法官的判后答疑,孙某及其家人已经将20000元的彩礼返还秦某。
虽然离婚案件已经结束,但秦某和孙某经历一场失败的婚姻,对双方及其家人来说,都是应当反思的。结婚非儿戏,婚前应充分了解,婚后应相互包容,齐心协力共建美满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