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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发布时间:2009-09-23 11:00:21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3)驿民初字第755号(20031011日)

再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民再字第2号(200643日)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民一终字第63号(2006823日)

再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民再字第2-1号(2007828日)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驻民一终字第155号(2008312日)

【案情介绍】

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宾馆(以下简称某宾馆)是隶属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办事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42000元。19971028日,某办事处与陈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某办事处将风光旅馆承包给陈某,承包期五年,自1997111日至20021031日止;陈某在承包期内第一年向某办事处交纳管理费及房屋租赁费16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000元。管理费及房屋租赁费每季度交一次,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号前上交等条款。合同签字后,陈某对某宾馆承包经营,该宾馆经营使用的楼房系某办事处所有,由陈某租赁使用。2001625日,驻马店市某广告有效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某宾馆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某公司)租用甲方(某宾馆)西面、北面三楼以上(包括三楼)空间,西面和北面共19米长的使用权归乙方作为广告媒体,使用期限五年从200171日至200675日止(如楼改建除外);租金每年5000元,每半年付一次,头一次付3000元,第二次付2000元等条款,双方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200271日,经过协商,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某公司租用某宾馆西、北楼顶(含空间)作为广告媒体使用(架子高在楼顶以上空间),某宾馆并为某公司提供施工和发布广告便利,使用期限自2002年广告发布至某宾馆楼房改建为止,租金每年2000元整,每半年交纳一次(1000元),每年一清;某公司在使用期间,应即时维修和加固,以保证广告正常发布,如广告有意外由某公司负责(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在施工中楼顶如有漏雨由某公司负责修理。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定在某宾馆的楼顶和墙体上设置了雅戈尔服饰的广告。2003年元月,陈某承包经营到期后,某办事处将陈某租用的楼房又租给刘某使用。20032月,刘某开始对该楼一至五层进行整体改造装修。在施工过程中,刘某发现五楼屋顶漏雨,通知某公司进行维修,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自行对楼顶进行了维修。20033月,某公司发现该楼墙体上的雅戈尔服饰广告画被刘某拆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宾馆与某公司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恢复原状。

20031011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驿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宾馆继续履行与驻马店市某公司的租赁协议并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墙体广告的原状。

【审理过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驿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宾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68日作出(2005)驿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于200643日作出(2005)驿民再字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再审申请人某宾馆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823日作出(2006)驻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5)驿民再字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2007828日作出(2005)驿民再字2-1号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及理由】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民再字2-1号民事判决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再审认为,某公司与某宾馆签订的二份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某公司要求某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某宾馆关于某公司某宾馆原承包人所签订的二份合同无效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且无足够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某宾馆再审期间以新的承包人刘某把广告牌拆除为由,主张追加刘某为当事人,因本案审理的是合同纠纷,刘某并非诉争合同的当事人,拆除广告牌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不应将侵权行为合并到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而且本案原审原告选择的是合同之诉,起诉的是某宾馆,这是当事人在行使选择起诉权,依照不告不理原则,不应追加刘某为本案当事人。某宾馆再审重审期间以广告公司没有户外广告资格和他人已取得本案诉争路段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为由,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审理的是租赁合同纠纷,该合同虽然涉及户外广告的发布,但广告公司是否具有户外广告资格和他人是否取得本案诉争路段的户外广告经营权,决定的是广告公司能否发布广告,而与本案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关联。某宾馆和某公司再审重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因其与本案事实并无联系,不具有证据关联性特征,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维持本院(2003)驿民初字第755号判决书。

宣判后,再审申请人某宾馆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312日作出(2007)驻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处理合议庭在三个方面存在分歧意见:

1、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称是某宾馆新的承包人刘某把广告牌拆除应该追加刘某为当事人。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首先,本案审理的是合同纠纷,刘某并非诉争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将其追加为当事人没有理由;其次,如申请人所讲,刘某把广告牌拆除,刘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因此没有将侵权行为合并到合同纠纷的理由;再次,本案原审原告选择的是合同之诉,起诉的是某宾馆,这是当事人在行使选择起诉权;最后,从法理上分析,本案依照不告不理原则,也不应追加当事人。

2、是否应当支持原审原告某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请问题。某公司在原审中有恢复原状的诉请,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拆除某公司广告墙体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且并非某宾馆实施,同时恢复原状请求权从法学理论上属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不属债权性质的请求权,本案审理的是合同纠纷,属债权范畴,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宾馆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不应支持,某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10月下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7条关于再审案件改判的规定,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虽然原判存在上述瑕疵,但从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及本案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考虑,还是维持原判,支持某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请。

3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广告资格与本案的关系问题。申请人某宾馆再审重审期间以广告公司没有户外广告资格和他人已取得本案诉争路段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为由,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了户外广告的具体行政管理办法,而本案审理的是租赁合同,该合同虽然涉及户外广告的发布,但某公司是否具有户外广告资格和他人是否取得取得本案诉争路段的户外广告经营权,决定的是某公司能否发布广告,而与本案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关联,故不应以某公司是否具有户外广告资格确定本案诉争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官点评】

对于本案的审理,单纯按现在通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处理,可能存在某些不足,如果结合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裁判方法,那么,在办案的时候就能够更准确地寻找法律,作出准确的裁判,发挥更好的法律调整作用。

现在通行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判方法基本上是民事纠纷案件到了法官的手里,都要给它“定性”,也就是确定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到这个案件所要适用的法律,然后对它适用法律,把这个案件审结了。应当说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归结其来,其实都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这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要抓住一个最基本、最核心的东西,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有哪些类型呢?民事法律关系最高的类型是两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类型之下,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就是人格法律关系、身份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这6种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关系,以及保护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法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结构当中,人身关系部分是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其中人格法律关系、身份法律关系是纯粹的人法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是带有财产和身份性质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部分也是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除了物权、债权是纯粹的财产法律关系以外,还有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

那么什么是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裁判方法呢?

  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裁判方法和现在通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思路有一定的区别。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他必须要有请求权,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的全部精力,都在确定他到底有没有这个请求权。法官确认他享有这个请求权后,就去寻找这个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依据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对案件适用法律。这个方法就叫做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方法。

请求权是法官的裁判权的基础,没有请求权,法官的裁判权对这个具体的纠纷案件无权行使,只有权利人享有请求权,法官才能够接受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所以,请求权的方法,是个最基本的裁判方法。这个裁判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体系当中有三种请求权:一是本权请求权这个权利的本身就是个请求权;一是原权请求权,这个请求权是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三是侵权请求权,这个请求权是是一个权利受到了侵害,符合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后,它又会产生一个新的请求权。法官在审判的时候,要研究原告有没有请求权,不是研究第一种请求权即本权请求权,而是要研究他是不是享有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即是否享有原权请求权,或者是否享有侵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才是法官裁判要寻找和依据的请求权。  

对一个具体案件审判的时候,在确认了当事人享有请求权后,就要确定当事人所依据的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即要对请求权进行“定性”,也就是确定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案件适用法律。

通过以上对现在通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和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裁判方法的介绍,可以看出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法和单纯的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虽然都是好的民事裁判方法,但都存在某些不足。

  民事法律关系裁判方法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它是一个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裁判方法,当事人起诉之后,就由法官依照职权审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这种裁判方法不够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忽略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和选择权;第三,这种方法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据,更多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进行,缺少从实体法上对请求权的审查。而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裁判方法也存在缺点,主要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方法的“定性”强调的不够。

正因为如此,如果把这两个不同的裁判方法结合起来,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方法给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作补充,就会取长补短,形成一个新的、科学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案件分析的基本方法

针对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及是否应当支持原审原告某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请的问题,下面结合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和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裁判方法分析如下:

第一步进行法律关系定位。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区分相近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转化的现象。

本案中存在的第一重法律关系:本案当事人某公司与某宾馆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存在的第二重法律关系:本案当事人某公司与刘某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侵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进行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本案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某公司对某宾馆享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本案而言,某公司与某宾馆签订租赁协议后,在未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时,某公司对某宾馆享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本案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某公司对刘某享有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三十七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具体本案而言,某公司与某宾馆签订租赁协议后,某公司按约定在某宾馆的楼顶和墙体上设置了雅戈尔服饰的广告。而某宾馆新的承包人刘某却将某公司在某宾馆墙体上的雅戈尔服饰广告画拆除,那么某公司对刘某享有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权,进而确定本案具体的民事裁判方法。

本案原审原告某公司起诉的原审被告仅是某宾馆,并未将刘某作为本案被告起诉。依照上述分析,某公司与某宾馆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某公司对某宾馆享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而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则是要求某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并恢复原状,但其对某宾馆并不享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因此对某公司要求某宾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某公司要求某宾馆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某公司对刘某享有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由于某公司在行使选择起诉权时,仅依合同之诉起诉了某宾馆,而未依侵权之诉起诉刘某,因此不应将刘某追加为当事人,也根本谈不到要求刘某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民再字2-1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03)驿民初字第755号判决书。而原判判令: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宾馆继续履行与驻马店市某公司的租赁协议并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墙体广告的原状。应当说判令某宾馆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的租赁协议,无疑是正确的;但判令某宾馆恢复墙体广告的原状,却值得探讨。考虑到本案是再审案件,从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及本案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再审判决维持原判,从审判实际出发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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