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骑电动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公路局家属院出来时,将在大门口玩耍的李某女儿碰倒,使小女孩手臂流血。陈某不但未道歉,反而想直接骑车离开,引起小女孩父亲李某与小女孩姥爷何某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陈某也报了警。但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致李某腰椎骨折。经鉴定,李某腰1、2、3椎体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九级伤残。
2014年12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故意伤人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虽主动报警,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拒不认罪,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