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西段某网吧内因争座位发生争执,双方约场殴斗。随后孙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帮忙。当孙某打完电话从网吧出来,就被王某等四五个人拦住,孙某怕吃亏即向对方道了歉,王某等人接受道歉后便各自离开。王某等人刚走,被告刘某约的帮手便开车赶到,刘某等人拿着刀和钢板,便去追赶王某。王某等人在老黄淮学院附近时与孙某纠集的人员相遇,后双方发生持械殴,殴斗中孙某被砍伤。经鉴定,孙某被人致伤后造成左手小指深浅屈肌腱断裂,小指功能丧失程度已达一手功能4%以上,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代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4万元,孙某和王某互相表示谅解。还查明,同年8月,被告人孙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事实。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孙某结伙同王某等人持械斗殴,殴中被对方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系聚众斗殴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分子。因被告人孙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与对方相互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