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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与不借起纠纷 武力解决犯刑法

  发布时间:2015-03-18 11:44:45


    2015年3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4年10月中旬,酒后的被害人袁某准备到其妹妹的承包地里帮妹妹干活,在途经被告人李某家的地时,看见李某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地头,便未经被告同意将电动三轮车骑走。被告见状就追了上去,要求被害人归还三轮车,被害人不同意,加之酒后说话有些过激,二人便由争吵演变为厮打。厮打中,被告李某用脚将被害人袁某左肋部踢伤。经鉴定,袁某左胸肋骨三处骨折,属轻伤二级。经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各项经济损失4.79万元,被害人袁某对被告表示谅解。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可酌情予以考虑。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刘然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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