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丁先生诉称:其在广东省深圳市工作,2013年5月其通过网上交友平台认识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女青年张某某,二人认识后觉得很投缘,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约定于2013年国庆节期间结婚。在二人恋爱期间,女方先后向其索要彩礼合计6万余元并以购买婚房为名让其支付购房款57万元。但是,在丁先生为女友张某某做了上述内容之后,丁先生多次与女友张某某协商登记结婚事宜,张某某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眼看花费了巨额金钱却结婚无望,无奈之下,丁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纸诉状将女友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其彩礼63万余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该案已正式立案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热恋中的男女青年来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爱情不是买卖,用金钱换来的爱情早已失去了爱情本身的味道,也很难走得长远,过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