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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按钮大事故 造成伤害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01 15:43:07


    2014年3月9日,原告李某等人在河南骏化公司车间内装运货物,在原告等人推传送带时,该公司的码垛工孔某因触摸码垛机电钮启动码垛机致使码垛机向西运动将原告李某腿挤压致伤,后立即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后经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李某认为,孔某是在履行职务中造成自己受伤,所以骏化公司应作为被告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691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骏化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撞伤原告的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由用人单位骏化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自己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计算原告共计损失87638.99元。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应承担90%的责任,计款78875.09元。扣除被告骏化公司已支付医疗费20000元,计款58875.09元。原告的损伤构成伤残,精神上造成较大痛苦,其在获得物质赔偿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定为9000元。以上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7875.09元,应由被告骏化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875.09元。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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