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自称能办抵押贷款 却将自己送入监狱

  发布时间:2015-04-09 15:59:38


    2015年4月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诈骗案。

    2012年9月底至11月底,李某(已判刑)组织被告人李某某、曾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在李某位于湖南省双峰县城租赁的出租屋内,以帮助他人办理无抵押贷款为由实施诈骗,由李某及其妻子龚某(另案处理)负责找人对外群发诈骗短信,其他人员冒充业务经理、财务科经理或保安部经理,以付利息、保证金、调查费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被骗款项汇到李某、龚某所开账户,由二人安排人取出赃款后与参与该起诈骗活动人员分赃。该团伙共计诈骗21.53万元。其中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曾某以可帮助驻马店市驿城区的周某办理无抵押贷款为由,以先期缴纳贷款利息和保证金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诈骗周某4.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周某退还赃款1.8万元,周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1.53万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直接参与诈骗一起,诈骗数额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