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几天,被害人路某的朋友在被告人仲某父亲的超市以60元的价钱购买一箱啤酒。次日,仲某的父亲又让被害人路某的朋友补交了20元钱。2014年6月29日晚,被害人路某在超市玩耍时,就此事与仲某的父亲开起了玩笑,引起仲某父亲的不快。二人便发生争执,随即二人又厮打在一起。此时,在超市门口看人打牌的被告人仲某见其父与人发生厮打,便上前将路某跺倒,致路某肋部受伤。经鉴定,路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左手第五掌骨不完全骨折,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仲某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作案时患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驿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人仲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仲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人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