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持械只抢十元钱 被判刑罚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4-21 10:21:29


    4月1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抢劫案。

    2014年1月14日晚,焦某向被告人牛某借用身份证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旅馆住宿,牛某将其持有的“李某”身份证交给焦某,次日焦某退房时,因将旅馆床单弄脏无钱赔偿致使该身份证被扣。同年10月3日4时许,牛某伙同他人到驿城区交通路东段黑蜘蛛网吧,以索要身份证为由将焦某带至驻马店火车站附近的劳务市场院内对焦某殴打,后牛某向其索要钱财,焦某把身上的打火机、小手电筒以及银行卡掏出扔地上,称银行卡没有钱,但其女友上午将会汇款。牛某取得密码后把银行卡及打火机占为己有。经鉴定,被抢走的手电筒价值9.5元、打火机价值0.5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牛某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