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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长期不支付 被判徒刑一年整

  发布时间:2015-05-19 11:27:30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先后承揽了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蓝天-卡梅尔(下简称“卡梅尔小镇”)B6号楼东单元2、3、4层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河铜山公馆(下简称“铜山公馆”)一期项目8号楼中间单元木工工程,并招用三十三名工人分别在两工地进行施工。同年4月10日左右,宋某与工地结算后,在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累计拖欠三十三名工人工资共计53310元。经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宋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法律规定,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达5331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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