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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为试车暗抢夺 判刑九个月也不冤

  发布时间:2015-05-27 11:42:07


    2014年10月底,被害人郑某在互联网发布出售一辆黄色雅马哈XXXX0摩托车,被告人张某见到该信息后欲购买该摩托车。双方约定与次日下午在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试驾该摩托车。试驾时,被告张某趁郑某不备将该摩托车骑走,并对该车外壳进行喷漆改造。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4936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4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抢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刘满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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