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在驻马店市中华路某网吧上网时和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被告当场打了被害人李某一巴掌,但仍觉得的不解气,便伙同同行的几个朋友围住李某欲殴打李某,李某遂往网吧门外跑,陈某等人持三角铁和木棒追上李某进行殴打,李某倒地流血。经鉴定,李某被人致伤后造成全身多部位创口累计长度达15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0000元,李某对陈某表示谅解。
2015年5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寻衅滋事故意伤人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无故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陈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程度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