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和朋友喝完酒后的被告人胡某,在回家的途中经过一家废品收购站,看到堆放在门口的一堆废旧塑料时,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堆废旧塑料点燃,后立即逃离。火燃起后被附近群众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另查明,在被点燃的废旧塑料堆周围还存入着大量的易燃废品,且附近有居民居住。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有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胡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