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1日,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此案中,不但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明知抢劫还为他们开车的的哥陶某也被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乘坐被告人陶某驾驶的豫QT0557号出租车在市区内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四人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与中华路交叉口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阎某由此路过,被告人王某、张某先下车尾随,后又乘坐陶某驾驶的出租车尾随阎某至中华路至南海路交叉口东侧路北人行道,陶某停车等候,王某手持钢管和张某、刘某先后下车强行将阎某拉至路边过道对其进行殴打,抢走其身上现金680元、诺基亚6070型手机一部、背包一个、密码行李箱一个及内装物品(总价值1172元)。后陶某驾驶出租车接应其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张某、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他人预谋抢劫, 仍参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 经法官当庭释法, 被告人陶某表示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