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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设骗局 一同入狱不寂寞

  发布时间:2015-07-27 17:42:57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林某电话联系李某、王某、"洪军"(身份不详)、"旺"(身份不详),商量以装神医看病的方式实施诈骗,林某提供车辆,并垫支前期费用。2014年8月17日上午,李某、王某、"洪军"、"旺"四人驾驶林某的白色轿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某村,王某(化名"小伟")以寻找神医看病为由,与被害人胡某某(女,63岁)套近乎,李某(化名"小红")冒充认识神医的人领路,"洪军"(化名"小张")冒充神医的孙子,称胡某某家有灾,需要将家中财物让神医开光以消灾。后李某陪同胡某某回到家,胡某某将现金1500元、玉器、金银首饰等财物用袋子装好带至世纪广场南门,李某让胡某某将装财物的袋子放在地上,然后向前走。期间,李某将袋子拿走,"洪军"、"旺"、王某三人接应李某后四人驾车逃回平顶山。在平顶山市区一洗浴中心房间内,"洪军"等四人将诈骗的1500元现金给林某,并将金银玉石交林某估价处理。后因估价较低,五人在林某家中将金银玉石瓜分。经鉴定,李某、林某、王某三人诈骗的14件物品价值共72004元。

    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35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罪指控均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诈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量刑时均可酌予考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李某、林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刘然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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