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家中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张某有系父子关系。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份,张某有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村的家中,使用电脑为设置在境外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龙虎斗"的形式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从中渔利。张某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提供服务,每天领取报酬。经核算,张某有、张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涉案赌资共计20397400元,营利金额为482720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电脑为设置在境外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20397400元,营利4827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以支持。张某有系主犯,张某系从犯,且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二被告人张某有、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手机、银行卡、对讲机、电脑,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