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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被起诉 法院判决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5-08-18 11:41:15


    2015年7月3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  

    2009年4月8日,被告韩某在开办砖厂期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共向原告刘某借款45182元,被告韩某给原告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4月8号,根哥共计投资肆万伍仟壹佰捌拾贰元(45182元)。韩某,09年4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518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韩某借原告刘某45182元,有欠条为证。该欠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借款及相关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借款45182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刘然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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