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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一棵树造成命案 二人双双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08-18 11:42:48


    2015年7月2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程新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程文俊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程新建与被害人程某甲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10月,程新建之子将两家宅基地之间过道处的一棵树砍伐。程某甲认为该树系其所有。2014年1月,程某甲连续数天对程新建进行辱骂。2014年1月18日下午,程某甲再次到程新建家门口辱骂时,程新建便从院内拿了根木棍殴打程某甲,并将木棍打断。后程某甲回家拿木棍和镰刀与持空心铁皮棍的程新建对打。程新建感觉吃亏,便喊其侄子即被告人程文俊帮忙,程文俊到场后伙同程新建对程某甲殴打,程文俊朝程某甲腹部连跺几脚。当晚,程某甲因腹痛到村卫生室找医生看病开药后自行回家。19日下午,程某甲仍感腹痛,被程新建用牛车拉到村卫生室,医生建议去医院治疗,程新建将程某甲送回家。当晚,程某甲再次腹痛,程新建、程某丁、程某乙等人将程某甲送往板桥镇卫生院,该院医生称程某甲病情严重建议转院。晚21时,程新建、程某丁、程某乙等人又将程某甲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程某甲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程某甲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并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其生前所患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在死亡发生过程中起一定辅助作用。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程新建、程文俊因琐事与被害人程某甲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程某甲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新建系主犯,被告人程文俊系从犯,被告人程新建对被害人的亲属作出3万元经济赔偿,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然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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