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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习不改难自制 “顺手牵羊”又获刑

  发布时间:2009-09-23 11:23:36


日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穆某2007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屡次受处罚,本应吸取教训,但被告人穆某不思悔改,盗窃习性难以自制,反而又“顺手牵羊”,终又获刑罚。

20091239时许,被告人穆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蒙牛”烟酒店附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城市恋人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1260元。2009313下午2时许,被告人穆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天中书城门口西侧,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永久牌自行车撬开后,逃跑时被当场抓获。经评估,该车价值234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4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穆某在因盗窃他人自行车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一起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驿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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