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农民卖粮款的刑事犯罪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着案件的宣判,这起抢劫农民卖粮血汗钱的案件得以尘埃落定,四被告人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杜某约被告人赵某、王某预谋采取“碰瓷”的方式敲诈过路行人钱财。经过事前的郁闷策划后,被告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洪村铺村拦住驾驶机动三轮车去面粉厂卖粮食经过该地点的被害人李某,诈称被李某三轮车撞伤,向李某敲诈现金3000元,李某不从,提出愿意在自己把粮食卖掉后一起陪同他们到医院检查看病。在李某卖掉粮食后陪同被告人去一五九医院的途中,被告人杜某、赵某、王某三人又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李某的卖粮钱。随后,被告人杜某、赵某在被害人李某的车上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走李某现金900元。赃款由杜某、赵某分得并挥霍。
公民本应通过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的手段发家致富,而三被告人却企图走捷径通过犯罪手段去发财,抢劫别人卖粮的血汗钱。在被害人报案后,杜某等还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孰不知,法律的威严在于它的不可侵犯性三被告人最终落得可悲的下场。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的庭审,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