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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工友钱财 获刑单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9-09-23 11:25:30


日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友之间的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单处罚金二千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女,1977101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桐柏县程湾乡三岔口村西岗19号人。

20093715时许,在驻马店市立歌沙厂上班的王某下班后,去找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工友某玩。在某宿舍闲聊期间,被告人王某发现某枕头下面有一叠钱,就趁某不备之际,顺手牵羊将某放在室内枕头下面的1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做为工友,本应相互帮助,但被告人却见财起意,为一丝己念,终触犯法律,走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驿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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