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友之间的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单处罚金二千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桐柏县程湾乡三岔口村西岗19号人。
2009年3月7日15时许,在驻马店市立歌沙厂上班的王某下班后,去找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工友某玩。在某宿舍闲聊期间,被告人王某发现某枕头下面有一叠钱,就趁某不备之际,顺手牵羊将某放在室内枕头下面的1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做为工友,本应相互帮助,但被告人却见财起意,为一丝己念,终触犯法律,走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驿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