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梁某某好逸恶劳,曾因盗窃七次被判处处罚,但不思悔改,此次扒窃再次被判处刑罚,该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1 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北段“飞岩鞋业”门口附近,用镊子将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里的76元现金及银行卡盗走,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称自己因不愿从事体力劳动,有好逸恶劳思想,屡次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官当庭释法,梁某某表示以后痛改前非,通过劳动自食其力,不再违法犯罪。鉴于梁某某的犯罪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驿城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