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案件数量多、审判业务重的情况下,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确保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同时,还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保障被告人充分享有法律赋予被告人诉讼权利。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两抢一盗”案件的同时,还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探究维护刑事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探究人权制度在司法中的具体践行,提出了从程序上充分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切实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落实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活动中。
2009年9月1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郑某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判,2009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聋哑人)伙同袁英杰(另案处理)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中段“香奈儿”服装店内,趁被害人付某、付某某不备,将二人携带的手提包盗走。二被害人手提包内装有金立Q8手机一部、太阳镜两副、钱夹两个及现金13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2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被害人。因本案被告人系聋哑人,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及口语翻译,因保障该被告人诉讼权利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驿城区积极予以承担,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法律效果。
庭审中查明该被告人郑某系聋哑人,且系初犯,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减轻处罚,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