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董某原是夫妻,有一对可爱的儿子,2014年11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长子由母亲李某抚养,次子由父亲董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离婚后,李某携长子随其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2月李某患严重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同年3月,李某所抚养的长子突发过敏性紫癜,李某的父母先后花医疗费三万多元。李某与其父母居住农村,其父母均年过半百,全家没有固定收入,原本生活平平,增加两口人吃饭,孩子还需上学已是负担,突然闺女和外孙得病,花费巨大,使得全家人生活十分拮据,陷入困境。李某无奈之下,向孩子父亲董某讨要治疗费,遭到董某的拒绝。李某遂以监护人身份与其子起诉董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董某虽离婚后各抚养一子,但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现李某和其子同时得病,花费巨大,已超出李某的承受能力,李某以监护人身份与其子董某在生活陷入困境时向董某讨要医疗费,符合《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遂依法判决董某给付其长子医疗费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