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子骑电动回家的路上经过国道的一拐弯处时,带车掉进路边一坑中摔伤,经治疗无效不幸身亡。3月6日,驿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市交通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夜约8点半,受害人骑电动车沿国道向其家方向行驶,行驶至家庭所在村民组的一拐弯处,不幸带车掉进其右边一坑中摔伤,村民发现后报警,派出所及时出警后叫一辆车将受害者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其构成一级伤残,受害人出事地点距离公路很近侧边一坑,坑较深,事故发生前路边长满杂草,该坑向路另一边系一横穿公路下边一排水沟,事故发生后,该坑的排水经整理修缮后进行了填平。该坑已发生摔伤多人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地点距其家近,周边路况应熟知,且在拐弯处,时间为夜晚,其应更加注意行驶安全,故对其受伤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受害人出事公路为国道出事地点距路边较近,应属被告管理范围,该地点为一较深排水坑,其应负责修葺完好,故对受害者受伤、死亡承担一定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