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未成年被告贾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碰撞他人致人死亡,复杂的案情牵涉一连串纷繁的法律事实,涉及诸多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最终在法官的抽丝剥茧、层层剖析下案情明晰,事实清楚,证明充分,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对原告诉权予以维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21时,被告贾某某(男,13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宗申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骏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中广场西门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崔某某(女,63岁)发生碰撞。后贾某某及乘车人耿某某(男,13岁)、赵某某现场弃车逃逸,造成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耿某某、赵某某无事故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肇事车辆系耿某某、许某(男,14岁)于2015年9月10日晚在金雀路东段某网吧门口所偷盗车辆,实际车主为程某某,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据此,被害人崔某某丈夫及女儿一纸诉状将贾某某及其父母,盗车人耿某某及其父母、许某及其父亲和实际车主程某某共九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同时要求实际车主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详细审阅了卷宗材料,依据纷繁复杂的案情及证据先找出案件审理的主线,以此为中心,梳理出案件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盗抢机动车肇事责任认定、交强险理赔四层法律关系,为案件审理找到方向。然后逐层展开,依据庭审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最终使各层法律关系条理清晰。查清事实后,承办法官还对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赔偿标准进行审查,查明被害人崔某某系城镇居民,户籍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为案件判决确定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贾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死亡受害人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死亡,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事实,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凭,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贾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肇事车辆系被告许某和耿某某盗窃的车辆,许某和耿某某作为车辆盗窃人,因其二人盗窃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其二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依法与贾某某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在购买车辆后虽然未依法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且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对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程某某未为车辆购买强制保险的行为,虽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而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权益的损失,二原告要求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贾某某父母、盗车人耿某某父母及许某父亲5人依法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96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