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抢劫 留守儿童 校园欺凌
裁判要点
被告人准备作案刀具与在校学生预谋到学生寝室对寄宿学生实施抢劫,被告人持刀威胁寄宿学生劫取现金用于挥霍,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召开整治“校园欺凌”庭审现场会,教育并引导中小学生应如何应对校园欺凌,家长、老师和学校怎样避免和减少校园欺凌。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1日,韦啟祥与王某俊、孙某忠、田某斌(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预谋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寝室劫取他人财物,并由韦啟祥准备作案用水果刀一把。当日22时许,四人翻墙进入胡庙二中校园内,先后进入男厕所、七(三)班及七(六)班男生寝室,韦啟祥持刀威胁该校学生舒某,迫使舒某交出现金30元,四人还窜至学生寝室采用语言威胁方式恐吓未睡着的学生,使其害怕不敢反抗,分别抢走刘某远、孙某豪、吴某博、朱某豪现金共计135元。案发后,被害方均对韦啟祥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豫17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啟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注解
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本案各被害人的家长均在外务工或做生意,家长们均认为孩子寄宿在学校内能有个较好的学习环境,平时与孩子疏于沟通,与学校及老师也沟通较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韦啟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学校校园,结伙持刀以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现金165元,严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并严重破坏校园的良好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韦啟祥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韦啟祥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韦啟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结合其主观故意、犯罪手段及其作用大小,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娟、刘志杰、蒋沛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