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进一步提高审判“两抢一盗”案件的审判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节约刑事司法资源,提高服判息诉率,降低诉累,日前,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新的审判形势对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立足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提高审判效率的规范体制,在经过充分地调研论证,并与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协商的基础上,会同驿城区检察院会签了驻驿法会(2009)1号《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人不出庭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为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助动提速。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一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遵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在专项斗争中采用简易程序审判“两抢一盗”案件做了规范性的规定。《意见》明确,对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从严量刑情节的,起诉时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其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情节的,由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予以明确列明;被告人具有法定情节以外的其他酌定从宽、从严量刑情节的,由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简易程序适用法律意见书》,列明被告人所具有的从宽或者从严的酌定事实情节。
《意见》规定,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宽量刑的主要情节包括有刑事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告人退赃;被害人过错;供述同种罪行等。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严量刑的主要情节有非累犯前科;拒不赔偿;拒不退赃;拒不和解;侵害弱势群体;情节恶劣等。《意见》还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两家对于简易审理的案件量刑情节存在争议的,应当在庭审前进行沟通协商的制度。
此外,为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两抢一盗”刑事案件的效率,《意见》将简易案件审限由法律规定的20天,缩短到15日内审结。
开展专项斗争以来,驿城区法院始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下功夫从制度上规范和实施审判行为,为开展专项斗争助动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