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活动中,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从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宽严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罚当其罪。日前,该院从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出发,成功审结了一件多人多起的盗窃犯罪案件,对曾在驻马店市区结伙疯狂盗窃商业门店财物的被告人郭某等六人依法作出判决,六被告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的六名被告人均系无业人员,在2008年春节前后的短短三个月时间内,专门选择我市市区内夜间无人看管的沿街门店撬门入室后实施盗窃。所盗物品大至一米五高的佛像,小至铜盆、袜子等,无所不包,作案次数之频繁、盗窃财物数额之大,勘称猖狂。其中参与盗窃次数最多的被告人郭某作案达43次,盗窃财物价值逾26万元,盗窃财物数额最多的一次就达84105.98元。然而,肆无忌惮的疯狂之后必然是毁灭,就在我市打击“两抢一盗”犯罪行动的公安人员在市内跟踪排查可疑人员时,发现了参与盗窃的其中三人在一门面房处使用工具撬门,后上前将该三人抓获。三人交代了多起撬盗门面房案件,并供述了其他同伙。在涉案的犯罪分子相继落网后,等待他们的是法律威严的判决。
驿城区法院认为,部分被告人虽然在因盗窃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多起盗窃罪行,属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盗窃对象均系商户经营门店内的财物,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商户的利益,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于1994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此次犯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师某到案后确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刘国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减轻处罚至有期徒刑二年。
驿城区法院基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服判。
自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驿城区法院始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确保政策执行效果良好的目标下,在依法严惩的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真诚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者,依法、依政策济之以宽,以落实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收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之效;对屡教不改、恶性较大、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戒者,依法、依政策济之以严,确保充分实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