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凭啥关我,我不就欠他几个钱么,我没有钱就不还,看你们能关我几次,能把我咋样”张某一大早在法院门口嚣张的叫嚷到。
法院执行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查,二人为出租车合伙经营关系,被告张某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处理合伙经营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张某承担赔偿原告张某3.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并未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原告张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不愿意履行,拒不接收法院执行文书、拒不申报自己名下财产。执行人员耐心释法,张某以身体条件不好有病要住院没有钱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
心怀不满的张某在拘留期满后,认为反正法院只能拘留15天,抱着对法律的误解,立马到法院门口叫嚷法院乱执行,执行不公,围观群众越多,张某情绪越激动,不断推搡接访人员、追逐撕扯执行人员的衣服,大声叫嚷还其公道,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法院大门,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及法院声誉,因张某行为已妨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驿城区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再次进入拘留所,张某才认识到自己又犯了错误,但已悔之晚矣,她将为她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