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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洪海公告

  发布时间:2009-09-27 09:08:19


韦洪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平与你及驻马店市林华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00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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